杭州市自2004年5月1日起实施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以来,允许机动车交通事故当事人自撤现场的赔偿处理办法,交通事故当事人自撤事故现场的自觉性不高,当事人主要还是采用保留现场,报警后由交警简易程序处理,2008年,杭州市共受理轻微交通事故356009起,其中主城区(包括高架、景区)为228647起,占总数的64.2%,每起简易程序交通事故的处理耗时大约20分钟,按20分钟堵塞100辆机动车计算,每年就约耗时76215小时,受堵车辆就有可能达到2286万辆(次)之多,截止5月份,杭州市机动车达到494008辆,相当于每辆机动车车每年46次因轻微交通事故而遭遇堵塞。
去年11月19日,杭州市设立并启用了2个交通事故快速处理保险理赔服务中心,为杭州道路交通缓解“两难”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是,在推行的过程中还存在着当事人不主动撤离事故现场的问题,由此造成道路交通堵塞时有发生,也影响了快速处理交通事故的效率。在全国各大城市都有相同困境,为此,公安部起草第104号令时,对自撤现场自行协商进一步予以明确,并设立了相应的罚则。它与以往的办法的主要区别是取消了财产损失3000元的限额。机动车之间发生未涉及人身伤亡的物损交通事故,只要车辆能够安全移动并符合自撤现场规定的,都必须撤离事故现场,都应当自行协商赔偿处理。这是因为交通事故当事人、执勤民警都不是财产评估的专业人士,无法准确判断事故造成的实际损失,并由此延误快撤事故现场的效率;二是修改了操作流程,由原来的发生交通事故后,先填写《协议书,后撤离现场,调整为先固定证据,再撤离现场,然后填写《协议书的做法,缩短了现场撤离的时间。如每起交通事故的缩短10分钟,每年就约少耗时38108小时,受堵车辆就有减少1143万辆(次)之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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