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合同延期抵押权也一并延期。
抵押物权是依附在主债务上的,所以主债务延期的,抵押权也会延期。主债权是抵押权所担保的原本债权,是依当事人之间的主合同产生的不包括约定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在内的最开始的债权。抵押权从产生到消灭,都是为了使主债权得以圆满实现,所以主债权毫无疑问属于抵押担保的范围。无论被担保的债权属于何种类债权,一般来说,当事人在抵押合同中都应就被担保的主债权的种类、数额作出约定并在抵押权设定登记时一并加以登记。这是出于抵押权特定原则的需要。因为如果主债权的种类数额没有确定下来的话,抵押权人可以支配的抵押物交换价值就无法确定;抵押权得以优先受偿的范围也就没有确定。
一、抵押权的消灭与抵押权的丧失有什么不同
抵押权的消灭是指抵押权永远不存在,彻底灭失。抵押权作为担保物权之一种,其设立、消灭均须由法定。根据《民法典》的有关规定,抵押权的消灭一般基于以下情况:
1、主债权消灭;
2、担保物权实现;
3、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
4、其他情形(因丧失对担保财产的占有而消灭、因另行提供担保而消灭等)。
而抵押权的丧失是指过了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后,抵押权人丧失了抵押权受法院保护的权利即胜诉权,其权利本身并没有消灭。如果抵押人自愿履行担保义务的,抵押权人仍可以行使抵押权。显然本案不符合抵押权消灭的情形。
二、主合同和担保合同效力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根据《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八条规定的,担保合同与主合同的关系,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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