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哪些情形成立容留他人吸毒罪
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定罪处罚:
(一)一次容留多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二)二年内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三)二年内曾因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受过行政处罚的;
(四)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五)以牟利为目的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六)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向他人贩卖毒品后又容留其吸食、注射毒品,或者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并向其贩卖毒品,符合前款规定的容留他人吸毒罪的定罪条件的,以贩卖毒品罪和容留他人吸毒罪数罪并罚。
容留近亲属吸食、注射毒品,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理;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酌情从宽处罚。
二、容留他人吸毒罪可以判缓刑吗?
容留他人吸毒罪如果符合缓刑适用的条件的,可以判处缓刑。即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满足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等条件的,可以判处缓刑。
根据《刑法》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三、容留他人吸毒的罪与非罪
司法实践中,容留他人吸毒的“场所”要求相对固定封闭,且提供者要有一定的控制管理权。因此,行为人带领他人到开放的场所吸毒并不能构成本罪。例如,在“冯家盛容留他人吸毒案”中,被告人多次和他人在村里基围处吸食毒品。但最终法院认为:“基围是固有的、相对开放的场所,不属于被告人冯某所提供,故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冯某在基围上与他人吸食毒品的行为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不能成立,对该指控不予确认。”
而司法实践中一般认为,旅馆、酒吧、饭店等营业性场所的房间符合容留他人吸毒罪的“场所”要求。“经营者”如果知道客人在房间内吸毒,就有义务予以制止,或者向公安机关报告,否则可能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
以上的制止、报案义务只限定于“经营者”,法律并未给“消费者”附加以上义务。如果“消费者”在营业场所开房后,发现他人在房间内吸毒而未举报也未制止,则不构成犯罪。但需要注意的是,消费者无罪的前提是:以自己名义开房间时不能以供他人吸毒为目的,且发现有毒品违法犯罪行为时不能实施将包厢的门反锁、为吸毒者通风报信等行为。如果实施上述行为,妨害经营管理者的巡查、报告义务,依然可能涉嫌刑事犯罪。
此外,行为人容留他人吸毒的原因可能多种多样。司法实践中也并非一概以犯罪论处,而是需要根据具体情况予以甄别。例如,放任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家中吸毒的,一般就不成立本罪。再例如,贩毒人员如果允许他人在购买毒品后在其管理的场所内吸毒,此时贩卖行为与容留行为已经没有内在关系,则应以贩卖毒品罪与容留他人吸毒罪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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