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时可以在和解协议中规定违约责任
时间:2023-08-30 12:14:40 360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一、何时可以在和解协议中规定违约责任

可以在和解协议中规定违约责任的时间是双方当事人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时。当事人约定违约责任可以约定合同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其中约定的违约金一般不得超过实际损失的30%,过高或者过低的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进行调整。

二、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有哪些内容

违约责任的要件包括:

1.一方当事人实施了违约行为;

2.违约方主观上存在过错;

3.不存在免责事由。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三、违约责任的特征

1.违约责任具有相对性,即违约责任只能在特定的当事人之间发生,合同关系以外的第三人,不负违约责任;

2.违约责任的可约定性;根据合同自愿原则,也是民法的根本原则,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违约责任的方式、违约金的数额等,但这并不否定违约责任的强制性,因为这种约定是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

3.违约责任具有惩罚性和补偿性双重属性。违约责任具有惩罚性毋庸置疑,法律通过对违约方的制裁促使债务人履行债务,同时也可以起到预防或减少违约现象发生的作用。另一方面,根据平等、等价有偿的原则,违约责任以损害赔偿作为违约责任的主要方式,具有较强的补偿性。根据违约责任的补偿性,一方在违约后,所承担的赔偿责任应相当于另一方因此而受到的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章 违约责任  第五百九十条 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n  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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