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坦白量刑情节:坦白是指犯罪分子在司法机关询问、传递信息或者采取强制措施后,供认、交代怀疑、发现的犯罪事实的行为。坦白是对罪行的被动解释,即被司法机关怀疑,发现其犯罪事实后,在司法机关的审讯下如实解释其罪行,是犯罪分子认罪的表现。对于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经掌握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于同一罪行的,基准刑的20%以下可以根据坦白罪行的严重程度和悔的20%以下。
坦白量刑情节从宽幅度比例: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1、坦白不属于“部分连乘”量刑情节,而属于第二类量刑情节。
2、《量刑规范》规定的坦白:
A、特指犯罪分子被动归案后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同种罪行;
B、以区别于当庭自愿认罪量刑情节。
【法条链接】
《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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