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合同而发生的纠纷,合同履行地有管辖权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条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从中可以知道,双方当事人应该把约定的管辖法院写在合同中。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当事人已经约定管辖的,以约定为准,如果双方约定的管辖地为合同履行地,那么在发生纠纷时,合同履行地是具有管辖权的。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选择管辖的协议不明确或者选择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中的两个以上人民法院管辖的,选择管辖的协议无效;如果约定管辖违反了民事诉讼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选择管辖的协议也是无效的。如果协议无效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管辖的,通常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也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述介绍适用于一般情况下的合同纠纷。
对于特殊情况的合同纠纷也有相关规定。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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