贾某的房屋2003年拆迁时签订还迁协议并再购房(房产证于2007年下发)。贾某的妻子李女士于2005年去世,贾某2006年与刘女士再婚。后来,贾某又去世,小贾(贾某与李女士之子)与刘女士来到公证处办理继承公证并分割遗产。
公证员析案
该房产证虽在贾某与刘女士婚姻存续期间下发,但房屋财产权是在贾某与李某的婚姻存续期间取得,故该房屋为贾某与李女士的夫妻共同财产。因两人生前未订立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第一顺序继承人中的父母也已去世,故李女士的遗产由贾某和小贾各继承一半,即房产份额的25%。李女士去世后,贾某父子未办理遗产继承手续,贾某应继承的遗产份额转由小贾和刘女士共同继承,二人各得全部房产份额的12.5%。贾某去世后,其遗产由小贾和刘女士各继承一半。据此,小贾应继承该房产的62.5%份额,刘女士继承37.5%的份额,二人在办理继承公证的同时可办理遗产分割协议,并依据继承公证书及遗产分割协议向房屋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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