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估机构的选定:负责房地产价格评估的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注意,明文规定评估机构是被征收人和征收方共同协商选定的,这里我们广大被拆迁户是有参与权的,而现实生活中往往都是政府单方面选择评估机构。严重影响评估结果的公正性。
征收房屋的价值将完全按照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不再综合政府定期公布的房地产市场价格。如果政府再拿出当地的所谓房地产交易市场分析数据来定补偿,告诉他们《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已废止。
一般由房屋征收部门作为委托人,与评估机构签订评估委托合同后进行实地评估:估价师对被征收房屋进行实地查勘,根据评估对象和当地房地产市场状况,选用一种或多种方法进行评估。我们德-凯律师在办案过程中遇到的评估机构就是派一个没有任何手续的所谓评估师来看一眼,就直接讲房子值多少钱,往往这个报价是非常低,非常不合理的。
实地评估后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房屋征收部门将评估结果向被征收人公示。公示期间,估价师要对初步评估结果进行现场说明解释。
交付报告:公示期满后,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整体评估报告和分户评估报告,房屋征收部门向被征收人转交分户评估报告。现实的过程往往直接省略公示这一环节,一份评估报告就直接交到被征收人手中了。
老百姓拿到评估报告后通常会很慌张,觉得是不是评估过的房子价值就不能再改变了?不是的,政府往往不会主动告诉被拆迁户救济途径的。德-凯律师告诉您以下都是拿到评估报告后的救济:
1、申请复核: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
2、申请鉴定: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上诉救济涉及到申请书的书写和证据的准备提交,建议由专业的拆迁律师代您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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