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按照《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的规定,网络域名是指互联网络上识别和定位计算机的层次结构式的字符标识,与该计算机的互联网协议(IP)地址相对应。
网络域名权属纠纷是指对域名的归属发生的纠纷。侵害网络域名纠纷,一般是指因他人擅自使用权利人已经注册的网络域名而发生的争议。
【管辖】
对于网络域名权属纠纷案件的管辖,应当区别权属争议发生的原因即合同关系还是侵权行为,分别根据《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有关合同和侵权案件的管辖规则来确定案件管辖。
对于侵害网络域名纠纷案件的地域管辖,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9条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述侵权行为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条的规定,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对侵害网络域名纠纷案件的地域管辖做出了进一步限定。即,涉及域名的浸权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对难以确定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原告发现该域名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可以视为侵权行为地。涉外域名纠纷案件包括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或组织、国际组织,或者域名注册地在外国的域名纠纷案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发生的涉外域名纠纷案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4编的规定确定管辖。
对于侵害网络域名纠纷案件的级别管辖,前述司法解释已经明确规定为中级人民法院。
【法律适用】
与网络域名保护有关的法律规定主要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也可以参照《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确定该案由应当注意的问题】
与2008年《规定》相比,本次修改对本案由仅是将“计算机网络域名”的概念简称为“网络域名”,更显言简意赅。
网络域名能否作为单独一类知识产权,理论上虽有一定的争议,但实践中已经将其作为知识产权来对待。《规定》不仅明确了网络域名合同纠纷可以独立作为一类知识产权合同纠纷案由(见《规定》第140条),同时也明确了要把涉及网络域名的权属和侵权纠纷,直接确定为网络域名权属、侵权纠纷。
对于因使用的域名而引起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纠纷,则应当根据双方当事人争议的法律关系的性质确定案由,如侵害商标权纠纷或者不正当竞争纠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规定:“域名纠纷案件的案由,根据双方当事人争议的法律关系的性质确定,并在其前冠以计算机网络域名;争议的法律关系的性质难以确定的,可以通称为计算机网络域名纠纷案件。”对于该《解释》所称有关案件,应当根据《规定》予以确定,即分别确定为网络域名合同纠纷、网络域名权属纠纷、侵害网络域名纠纷、侵害商标权纠纷、不正当竞争纠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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