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离婚事件发生以来,孩子的抚养费用得以增加。
此类机缘包括但不仅限于子女生病或是上学期间的额外开支,这些都使得原先设定的抚养费用无法满足实际需求。
在此情况下,相关方有权利且必须请求适度提高抚养费用。
若有一方未能积极履行这一判决或仲裁,那么他们将受到人民法院强有力的法律制裁。
依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之规定,当婚姻关系终结之时,子女的抚养权归属其中一方,而另一方则需承担部分或全额的抚养费用。
关于费用的具体数额以及支付期限,双方可通过协商达成共识;
如若协商无果,则由人民法院进行最终判决。
值得注意的是,上述条款所述的协议或判决并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刻向其父母任意一方提出超出协议或判决原金额的合理要求。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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