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明确规定,关于放弃继承问题上,并不强制要求进行公证,继承人自愿选择放弃继承时,需于遗产分割处理之前向所有相关方以书面方式明确表达其意愿;
如未作任何表态,则将被视作为接受了继承权的转让。
而对于接受了赠与的人士来说,他们应当自知晓自己被赠与至最长60日之内,有无条件、有义务地做出接受或放弃赠与的决定,否则逾期未答复的,将会被视为主动放弃了接受该项赠与的意愿和权利。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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