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于转发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产品以产顶进两个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3-06-05 22:23:38 200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发布部门:海关总署

发布文号:(87)署货字第1124号

广东分署,各局、处级海关:

现将国家计划委员会计贸<1987>1924号文印发的《关于各外中资、合作经营企业产品以产顶进办法》及国家经济委员会经济<1987>623号文印发的《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机电产品以产顶进管理办法》转发给你们,并说明如下:

一、关于“以产顶进”商品的验放依据问题。

国家计委《办法》规定,经批准的以产顶进项目,由经贸部门办理以产顶进手续。据此,上述产品供应给国内用户时,有关企业应向海关递交经贸部门签发的有关证明文件。其中属于实行进口许可证管理的商品,还应按经贸部《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申领进出口许可证的实施办法》第四条规定向海关交验进口许可证。

关于经贸部门办理以产顶进手续的有关办法,待经贸部制定后,再转发给你们。

二、凡属外商投资企业生产以产顶进产品所需进口料、件的海关监管和征免税问题,均按我署(86)署货字第1183号文附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外商投资企业履行产品出口合同所需进口料件管理办法》第五条的有关规定办理。

三、凡实现机电产品以产顶进的,均凭中国机电设备招标中心(或经国家经委批准的招标公司)出具的证明,办理有关的海关手续。

以上请遵照办理。

附件一:关于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产品以产顶进办法(略)

附件二: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机电产品以产顶进管理办法(略)

全文572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

继续阅读
本地专业对口律师
北京
#海关总署 最新知识
针对海关总署关于转发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产品以产顶进两个办法的通知您还没弄清楚,直接和律师在线沟通获得更多帮助

1对1在线咨询

8秒前,138***54用户咨询成功
马上提问
针对海关总署关于转发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产品以产顶进两个办法的通知您还没弄清楚,在线问专业律师,让律师告诉您快速方案吧
  • 章法律师

    章法律师

    律所主任

    评分:5.0

    服务人数:487

    在线咨询
  • 张丽丽律师

    张丽丽律师

    专职律师

    评分:5.0

    服务人数:343

    在线咨询
  • 张神兵律师

    张神兵律师

    合伙人

    评分:5.0

    服务人数:590

    在线咨询
内容已经到底了,还没找到答案?
在线问问律师吧,最快3分钟内有答案!
11,079 位律师在线 累计服务 3,700万 人次
立即提问

他们的问题正在被解答:

朋友欠钱不还怎么办,联系不上有没有好的解决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