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需要可以抗诉。被害人在一审未生效时可以请求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而在生效之后不再称做抗诉,而是申诉。申诉可能启动审判监督程序,即再审程序。
然而,当前由于法律制度设置不够完善,司法人员“重实体,轻程序”的思想未能彻底转变,权利告知、意见听取等工作没有做到位,被害人参与刑事诉讼的程度低,甚至导致其陈述权、知情权、申请回避权、抗诉请求权等均无法有效行使,不了解裁判结果的形成经过,有的压根儿不知道裁判结果。在此情况下,法院作出的裁判则难以令他们完全信服。这不仅会影响司法公信,还会浪费司法资源。如果被害人在法院裁判后才介入诉讼,其提出的异议一旦成立,那么之前开展的部分甚至所有诉讼活动将变得无效,需重新进行
法律规定
《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二条
【申诉人】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但是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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