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针对共同犯罪的规定,间接正犯不是共同犯罪。因为间接正犯是指,犯罪的主犯以欺骗或者胁迫的手段,逼迫他人实施犯罪行为,而该犯罪行为的实施并不是出于该受逼迫的人的真实意愿,也即没有共同犯罪的故意,所以不构成共同犯罪。但是如果有其他犯罪的故意的,则另当别论。
间接正犯的主要形态是什么
实务上对于间接正犯的形态,认为主要有以下几种:
1)利用无意识的工具。即对于被利用人欠缺犯罪构成要件所需的责任能力而加以利用的情形;
2)利用善意的工具。即对于被利用人欠缺构成要件的违法意识(认识因素)而加以利用的情形;
3)利用无目的而有故意的工具。即对于被利用人欠缺目的犯的必须的特别责任要件而利用;
4)利用合法行为的工具。即对于他人不违法或有阻却违法性的行为而加以利用的情形;
5)利用欠缺行为责任的工具。即对于他人欠缺规范要素的行为而加以利用的情形;
6)利用无意识的工具。即利用他人无意识的举动的情形;
7)利用不犯罪的工具。即对于他人不该当于构成要件的行为而加以利用的情形;
8)利用无身份而有故意的工具。即被利用人的行为虽有故意,但欠缺属于法定构成要件的身份;
9)利用有身份而无故意的工具。即利用人因欠缺一种犯罪构成要件所规定的特别身份,而导致无法亲自实施的行为,而利用有此身份的人来实施的情形。
在我们的日常工作生活中,我国颁布的各项法律法规都对于公民的各项行为活动进行着约束,如果公民做出了任何触犯法律的行为,那么同时也就会因为侵犯到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从而受到一定的处罚。如果确实有不法分子利用一些没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来实施违法犯罪行为,该指示人也是触犯了间接正犯罪,同样也是要受到处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概念】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二十六条【主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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