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证所记载的产权人名为子女,在此种情形下,若无其他确凿证据证实房屋实际所有权状况与登记事项之间存在差异,则该房产证载明的所有人权应被视为对物业所有权的确认,故此类房产不应列为夫妻共有财产,在离婚诉讼中亦无需进行分割。
然而,需要予以明确的是,通常情况下,在离婚夫妇间,获得子女抚养权的一方有权利与子女居住在这处房产之中。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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