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土地纠纷可以由双方协商解决。谈判必须遵循以下原则:(1)自愿,即双方都愿意谈判并达成协议。任何一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2)合法,双方达成的协议必须合法,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本办法适用于因土地权属不清、土地范围不清、无土地界线标志等原因引起的土地权属、使用权纠纷。双方协商后签订土地所有权协议。争议双方应当报当地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备案。第二,当事人协商不成的,应当向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调解。国土资源行政部门应当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进行调解。调解应当做到:(一)查明事实,辨别是非,明确责任。(2)耐心劝说要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进行,明确利益关系。(3)我们不仅要遵守法律法规,而且要有原则、灵活。(4)争取有关部门的配合和支持。第三,人民政府的处理就是所谓的行政处理。《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规定,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或者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乡级人民政府处理的土地纠纷,主要是一方或双方为个人的土地权属纠纷。争议范围小,数量少,情节也不太复杂。为了及时解决土地纠纷,方便群众,此类纠纷应由乡级人民政府处理。但是,权属纠纷涉及的情况复杂,影响大,处理后涉及登记发证。乡级人民政府无权登记发证,由县级人民政府办理。但乡一级人民政府可以受理。诉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土地使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请求国家依法予以保护。诉讼作为处理土地纠纷的一种方式,有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和刑事诉讼三种形式。解决土地纠纷,必须查明事实,辨别是非,研究问题,分析原因。按照法定程序,根据不同时期有效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按照“先易后难、先调查后判断、先个别后一般”的原则,实事求是地依法解决问题。如果您有任何其他问题,欢迎您咨询法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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