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久抗辩权的原因有:
1、不可抗力,不可抗力是指因不可预见而无法避免和克服的客观情况而免除债务人的部分或全部责任;
2、已过期,此处所指的时效是指诉讼时效,又称消灭时效;
3、当事人约定的免责条款是指受害人和责任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同意免除责任人的责任,协议免责有事前免责和事后免责。
永久抗辩权又称消灭抗辩权和消灭抗辩权,是指行使抗辩权可以永远拒绝对方请求权的效力。在诉讼中,原告的起诉可以被驳回,比如时效完成抗辩权。
自然债务的永久抗辩权是什么
自然债务的永久抗辩权又叫消灭抗辩权、毁灭抗辩权,是指抗辩权的行使可以永远拒绝相对人的请求权的效力。
在诉讼上表现为可使原告的起诉受到驳回的判决,比如时效完成抗辩权。
权利人在法定时效期限内不向义务人积极主张其债权,时效期限届满,即不能再请求强制义务人履行债务;
如果权利人提出该请求,则债务人即享有时效完成抗辩权,拒绝权利人的请求,此时权利人虽然仍有债权请求;
但是义务人可以永远地反复地行使抗辩权,而使权利人的债权无法通过行使请求权来实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二条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经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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