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协议合法性是否存在法律基础
时间:2023-07-12 06:41:42 138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一、拆迁协议合法性是否存在法律基础

依据我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协议拆迁是有法律依据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协商好补偿的问题后,就可以签订拆迁补偿协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二、拆迁协议应具备的内容

拆迁协议中应该包括以下内容:

1.协议双方的基本信息;

2.补偿方式、金额及支付期限;

3.搬迁期限;

4.双方权利义务;

5.违约责任。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三、拆迁协议纠纷的诉讼时效

拆迁协议有诉讼时效,该诉讼时效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当事人应在时效范围内提出诉讼请求,超过二十年针对拆迁协议提起诉讼的法院不予受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章 补 偿 第二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n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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