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的,单位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携带变更申请、批准变更文件或者工商部门出具的变更登记材料复印件(交复印件验证原件)到公积金中心所属的分中心、管理部和受托银行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职工姓名、身份证号码变更(含姓名、身份证号码不符的),职工本人或者单位经办人员持单位证明、职工身份证或者公安部门出具的身份证明(交复印件验证原件)到公积金中心所属的分中心、管理部和受托银行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三、单位撤销、解散、破产的,在注销登记前,应向公积金中心提交申请及单位撤销、解散、破产的相关资料进行备案,并按以下要求完成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清理后,再办理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的注销:
(一)按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的建金管〔2005〕5号和〔2006〕52号文件及相关规定清算职工的住房公积金;
(二)由单位核实职工姓名、身份证号码及职工的公积金余额,并将职工公积金余额造册登记经职工本人签字确认;
(三)单位持职工公积金余额清册报公积金中心作封存、转移、托管或者支取销户处理;
(四)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处理完毕后,单位或者清算机构30日内携带下列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到公积金中心办理注销登记:
1、被撤销的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提供相关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
2、破产的单位,提供法院的裁定文件;
3、单位解散的,提供工商注销证明或者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五)单位或者清算机构持公积金中心的审核文件,20日内到受托银行办理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注销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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