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犯罪有许多类型,对于毒品犯罪所需要具备的证据有:
1、证明抓获犯罪嫌疑人、起获毒品过程的相关证据。
2、犯罪嫌疑人的主观罪过的证明证据。
3、毒品克数、种类、含量应当具备的证明证据。
4、关于犯罪嫌疑人身份情况的材料。
5、对于各种方式运输毒品的,要取得有个单证。
一、怎样鉴定毒品犯罪的结果
鉴定毒品犯罪的结果的方式如下:对于作其他处罚的毒品犯罪案件,如果查获的毒品形状、颜色明显不同于原认定的毒品种类的一般特征,或者有争议的,也应当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要逐步做到,使毒品的鉴定结论如同其他刑事案件中的刑事技术鉴定一样,成为确定犯罪事实的一项必不可少的证据内容。
二、没有毒品实物证据能定罪吗
毒品犯罪的对象是毒品,毒品犯罪案件的核心证据是毒品本身。因此,如果毒品案件没有缴获的毒品本身作为物证,就属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规定,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证据包括:(一)物证;(二)书证;(三)证人证言;(四)被害人陈述;(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六)鉴定意见;(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三、构成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要件是什么
构成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要件是: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司法机关与毒品犯罪分子作斗争的正常活动;
2、本罪客观上表现为行为人必须保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犯罪分子,使其逃避法律制裁;
3、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实施过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的人,均可构成本罪;
4、本罪主观上是故意的,过失不构成犯罪。
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是指明知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而向司法机关作假证明掩盖其罪行,或者帮助其毁灭罪证,以使其逃避法律的制裁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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