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的成立条件是:
1、侵害的客体是公共安全;
2、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便燃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遭受毁坏,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3、主体为一般主体;
4、主观上表现为过失,包括过于自信的过失和疏忽大意的过失。
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量刑标准
行为人构成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若是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构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电力设备、燃气设备、易燃易爆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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