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离婚简易程序需要三个月内审结。审结案件的程序有:
1、如果诉讼请求明确,双方争议不大,双方都可以联系,可以适用简易程序,通常在立案后三个月内审结,不适用延长,案件复杂的,如需要公告送达法律文件;
2、应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普通程序一般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
3、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经法院院长批准,可延长六个月,如果需要延长,可以报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
香港法院离婚程序说明
1.呈请人向湾仔家事法院,提出离婚呈请书。
2.呈请人以邮寄或送交方式,将呈请书交给答辩人,使他知道离婚程序已开始。如答辩人不知去向,呈请人可向法院申请以登报、送给其亲友转交或其他方式送交呈请书。
3.收获呈请书后,答辩人可填写认收书,向法院表明对呈请书的态度,例如是否要答辩、是否同意呈请人之各项要求等。答辩人必须在八天内,将认收书交回家事法院
4.呈请人向法院申请排期聆讯该离婚案件
5.呈请人及答辩人於聆讯日,到法院作证
6.如双方没有争执,法院对离婚判暂准离婚令,对子女监护权和扶助费等作出裁决。如双方对子女监护权或扶助费等有争执,法院将另订日期处理。
7.暂准离婚令颁布后,没有其他问题要处理,且已相隔六星期,呈请人可向法院申请最后离婚令
8.法院颁布最后离婚令后,婚姻关系才正式结束。整个离婚程序,即使双方没有任何争驳,也最少要花四个月以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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