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青岛市技术合同认定不需要收费
根据《关于停止收取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服务费的通知》
第一条
依据青岛市科技局、青岛市地税局《关于进一步完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和青岛市国税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减免税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青岛市科技创业服务中心为青岛市技术合同服务的行业管理机构,负责全市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的行业管理工作。停止收费后,青岛市科技创业服务中心享受专项资金的补助额度为全市上年度技术合同认定登记额的万分之五。补助资金主要用于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行业服务、技术合同服务机构的认定和考核、市技术交易市场运行维护等业务支出。
第二条
经认定的技术合同服务机构,根据行业服务规范开展技术合同服务工作。停止收费后,技术合同服务机构享受专项资金的补助额度为该机构上年度技术合同认定登记额的千分之二。补助资金主要用于提升技术合同服务质量、促进技术交易等业务支出。
2、非青岛地区技术合同登记机构进行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所需经费,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和登记人员的管理,建立健全技术合同登记岗位责任制,加强对技术合同登记人员的业务培训和考核,保证技术合同登记人员的工作质量和效率。
技术合同登记机构进行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所需经费,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一、技术合同认定需要遵守什么原则?
1、技术合同认定需要遵守的原则包括客观准确、高效服务、严格管理等
根据《技术合同认定规则》
第三条
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应当贯彻依法认定、客观准确、高效服务、严格管理的工作原则,提高认定质量,切实保障国家有关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财税优惠政策的落实。
2、已经生效的技术合同才可以申请认定登记
《技术合同认定规则》
第八条
申请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应当是依法已经生效的合同。当事人以合同书形式订立的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成立。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在批准、登记后生效,如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专利权转让合同等。
当事人为法人的技术合同,应当有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人员在合同上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法人的公章或者合同专用章;当事人为自然人的技术合同,应当有其本人在合同上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为其他组织的合同,应当有该组织负责人在合同上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组织的印章。
印章不齐备或者印章与书写名称不一致的,不予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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