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法院:
您好!我是(申请人姓名),与本案原告(被告)纠纷一案有关。在本案审理过程中,需要本案证人、出庭作证证明本案主要事实。根据《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我特申请贵院通知上述证人出庭作证,望准许。
证人(姓名)、性别:(男/女)、生于____年____月____日,住址____省____市____区____街道____号,工作单位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
本人郑重承诺:以上证明内容完全属实,如有虚假,本人自愿承担法律责任。
(附证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言内容)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请人(签名):__________
申请时间:__________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四、质证:第七十二条 证人应当客观陈述其亲身感知的事实,作证时不得使用猜测、推断或者评论性语言。
证人作证前不得旁听法庭审理,作证时不得以宣读事先准备的书面材料的方式陈述证言。
证人言辞表达有障碍的,可以通过其他表达方式作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四、质证:第七十条 人民法院准许证人出庭作证申请的,应当向证人送达通知书并告知双方当事人。通知书中应当载明证人作证的时间、地点,作证的事项、要求以及作伪证的法律后果等内容。
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事项与待证事实无关,或者没有通知证人出庭作证必要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当事人的申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四、质证:第六十七条 不能正确表达意思的人,不能作为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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