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残鉴定与工伤鉴定的区别:
1、残疾鉴定一般是指因交通事故或意外伤害等原因进行的司法鉴定;
2、工伤鉴定是指在申请工伤鉴定的职工被认定为工伤的基础上,设区的市以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在伤者医疗终止或者医疗期满后,对其工伤相关事项进行鉴定;
3、两者的鉴定标准也不同。目前残疾鉴定参照人体伤残程度分级的相关标准进行,工伤鉴定参照劳动局制定的分级制度进行。
交通事故伤残鉴定和工伤鉴定的区别
交通事故伤残鉴定与工伤鉴定的区别有:交通事故和工伤的伤残鉴定标准不同,依据的法律法规不一样,所针对的对象不同,意义和险类不同。工伤依据的是《工伤保险条例》,鉴定标准是《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以劳动法为根本。交通事故伤残鉴定依据的是《交通法》,他的鉴定标准是《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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