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完成住宅按揭贷款清偿之后,我们仍然需要遵循以下程序进行相关的手续办理:
首先,借款人必须亲自赶赴贷款银行处理贷款结算书面证明,同时领取屋产他项权利证明,且该证明应由贷款银行加盖公章并附有“贷款已偿还完毕”及“同意解除抵押”等字样;
其次,房地产产权所有者需携带价值证、他项权利证明以及个人身份证书原件,前去当地的房管部门,申请办理抵押解除登记手续,待房管部门在产权证上批注并标注解除日期步骤完毕后方能告终;
最后,若在办理房屋贷款前,借款人曾进行过商业银行贷款转为公积金贷款的业务,并且通过担保公司提供担保,则在房贷额度偿还完毕之后,务必撤销担保手续,并退还相应的担保押金。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四条
因买卖、设定抵押权等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
(一)尚未登记的不动产首次申请登记的;
(二)继承、接受遗赠取得不动产权利的;
(三)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生效的决定等设立、变更、转让、消灭不动产权利的;
(四)权利人姓名、名称或者自然状况发生变化,申请变更登记的;
(五)不动产灭失或者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申请注销登记的;
(六)申请更正登记或者异议登记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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