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探亲”签注
(1)探望配偶、父母或者配偶的父母、子女的,可以签发3个月一次签注,在香港或者澳门逗留不超过14天;或者3个月多次签注,在香港或者澳门逗留不超过自首次进入之日起90天。
(2)探望兄弟姐妹,签发3个月一次签注,在香港或者澳门逗留不超过14天。
(3)申探望在香港有生育未成年儿童或在香港的配偶生活不能自理的,需要内地父(母)或配偶前往照顾的,可签发一年多次往来香港探亲签注。每次在香港逗留不超过14天。
2、“商务”签注
(1)已办理登记备案的单位人员,可以签发3个月一次签注、3个月多次签注(申请赴澳门3个月多次签注的,由自治区公安厅出入境管理局审批)、1年多次签注(只限定赴香港商务),每次在香港或者澳门逗留不超过7天。
(2)未办理登记备案单位的人员、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签发3个月一次签注,在香港或者澳门逗留不超过7天。
3、团队旅游签注
可以签发3个月一次签注、3个月二次签注(只限定赴香港旅游的申请)、1年一次签注、1年二次签注(只限定赴香港旅游的申请),每次在香港或者澳门逗留不超过7天。
4、个人旅游签注(克*勒苏区未开通赴港澳地区个人旅游)
可以签发3个月一次签注、3个月二次签注、1年一次签注、1年二次签注,每次在香港或者澳门逗留不超过7天。
5、其他签注
可以签发3个月一次签注,每次在香港或者澳门逗留不超过14天。
6、逗留签注。
签发多次签注,出境有效期根据香港或者澳门有关部门批准的期限签发。
(1)赴香港就学、就业、培训人员及其亲属,签注出境有效期按照香港入境事务处进入许可批准的最长有效期签发。
(2)赴澳门就学,签注出境有效期按照澳门高等教育辅助办公室出具的《确认录取证明书批准的学习期限签发,但最长不超过1年。赴澳门就业,签注出境有效期按照澳门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务厅或者澳门社会文化司或者经济财政司批准的期限签发,但最长不超过2年。赴澳门就业人员的亲属,签注出境有效期按照澳门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务厅批准的期限签发,但最长不超过2年。持证人每次在澳门逗留不超过9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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