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顾2010年9月22日下午,徐某下班骑自行车回家,遭遇交通事故受伤。瑞安市交警大队认定徐某不负事故责任。经调解,保险公司及车主赔偿徐某经济损失6万余元。瑞安市人社局经调查,于2011年9月8日作出被诉工伤认定,认定徐某受到事故伤害,属于工伤认定范围。徐某所在公司不服,认为工伤认定错误,且徐某已经获得交通事故的全额赔偿,现提起工伤赔偿有悖于一事一赔的原则,故向瑞安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工伤认定决定。
法院认为,徐某与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其与交通事故另一方当事人之间发生的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关系,两者属不同的法律关系。徐某已经取得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并不影响工伤认定决定的合法性。据此判决驳回公司的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负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的,应认定为工伤。且交通肇事的民事赔偿并不影响工伤认定,职工在获得交通事故赔偿后仍可申请工伤认定。
全文388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