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刑事案件申诉,应当提交下列材料:1、申诉状,载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申诉的请求、申诉事实与理由;2、原生效刑事判决书、裁定书,经过人民法院复查后再审的,应当附有驳回通知书、再审判决书或裁定书;3、以有新的证据证明原裁判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为由申诉的,应当同时附有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
提交申诉书和证据应遵守的规则
最近,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当事人提交申诉书和证据作了规范性的规定:
一、申诉文书的填写
1.当事人填写申诉文书时,应当一律使用蓝黑或碳素墨水的钢笔或签字笔填写。
2.申诉代理人的基本情况应写清出生年月、工作单位、职务、家庭住址、邮政编码、最直接的联系方式。
3.委托代理人的代理权限应准确填写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仲裁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不得写为全权代理。律师出庭应诉应提交出庭函,并出示律师执照。
二、当事人提交证据规范
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负有举证义务,为规范当事人提交的证据,特作如下规定:
1.当事人提交证据要编写完整的证据目录,包括证据编号、证据名称页码,相应证据要与证据目录顺序排列一致。
2.当事人应向仲裁庭提交证据原件,并制作相应的复印件一式两份,要求复印件字迹清晰,并按B5复印纸大小裁剪并装订成册。
3.当事人应在证据复印件上加盖公章或提交人的签字。
4.传真件要提交复印件。营业执照提供副本复印件(年检情况)。提供的外文书证,应当向仲裁庭提供翻译公司的中文译文,另一方对译文有异议的,可以要求重新翻译,重新翻译的部门由仲裁委决定,翻译费用由提出异议的一方预付,最后由败诉方负担。
如当事人或其他仲裁参与人未按上述条款提交证据,则仲裁庭有权要求重新提供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二条向人民法院申诉,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申诉状。应当写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联系方式以及申诉的事实与理由;(二)原一、二审判决书、裁定书等法律文书。经过人民法院复查或者再审的,应当附有驳回通知书、再审决定书、再审判决书、裁定书;(三)其他相关材料。以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为由申诉的,应当同时附有相关证据材料;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应当附有相关线索或者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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