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罪的行为主体为特定的对象,既包括广告主也包括广告经营者及广告发布者三个方面。
我们所称的“广告”,是指商品经营者或服务提供者在承担相应的费用后,通过各种媒介和方式,直接或间接地宣传自身所销售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的有偿商业性广告活动。
所谓的“广告主”,是指那些为了推广自身的商品或服务,自主或委托他人进行广告设计、制作、发布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体。
而“广告经营者”则是指接受委托,提供广告设计、制作、代理等相关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体。
最后,“广告发布者”则是指为广告主或广告主委托的广告经营者发布广告的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本罪的行为主体既可以是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
对于单位实施本罪的情况,将采取双罚制,即对单位处以罚金刑,同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据本条法律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虚假广告罪】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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