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事诉讼需要提供什么证据
1.书证。
书证是指以文字、符号、图形等所记载的内容或表达的思想来证明案件真实的证据。
2.物证。
物证是指以其存在的形状、质量、规格、特征等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3.视听资料。
视听资料,是指利用录音、录像、电子计算机储存的资料和数据等来证明案件事实的一种证据。
4.电子数据。
电子数据是存储于电子介质中的信息,包括电子签名、格式化后的硬盘通过恢复取得的信息等等,与传统的录像、录音等视听资料有所区别。
5.鉴定意见。
鉴定意见是专业人员运用其专门知识,对案件证据材料进行分析鉴别,对专门性问题作出意见,以作为法官判断相关证据真伪的参考依据。
6.勘验笔录。
7.当事人陈述。
8.证人证言。
二、民事诉讼法中关于举证期限是怎么规定的
民事诉讼法中关于举证期限的规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确定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及其期限。当事人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适当延长。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
三、民事诉讼法无需举证的情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条,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
(一)众所周知的事实;
(二)自然规律及定理;
(三)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实;
(四)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
(五)已为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
(六)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
前款(一)、(三)、(四)、(五)、(六)项,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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