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的连带责任
时间:2023-05-07 19:30:18 50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1、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的连带责任。投资者自行清算的,应当在清算前15日内书面通知债权人;不能公告的,应当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收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投资者申报债权,原投资者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负有责任,但债权人在五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清偿请求的,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的,该责任消灭,清算期间,个人独资企业不得进行与清算目的无关的经营活动。在依照前条规定清偿债务前,投资人不得转让或者隐匿其财产。

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在个人独资企业清算后,应当以其他个人财产清偿债务,投资者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人应当制作清算报告,并在十五日内向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法律责任提交虚假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企业登记的,责令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个人独资企业使用的名称与登记机关登记的名称不符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涂改的,出租、转让营业执照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伪造营业执照的,责令停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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