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情形有:
(一)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或残疾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1、投保人的故意行为;
2、被保险人自致伤害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3、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4、被保险人妊娠、流产、分娩、疾病、药物过敏、中暑、猝死;
5、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6、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7、恐怖袭击;
8、被保险人犯罪或拒捕;
9、被保险人严重违反承运人关于安全乘坐的规定。
(二)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遭受伤害导致身故或残疾的,保险人也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1、战争、军事行动、暴动或武装叛乱期间;
2、被保险人醉酒或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期间;
3、被保险人非以乘客的身份置身于任何交通工具;
4、被保险人乘坐非商业营运的火车、轮船或汽车期间。
减轻免除保险人赔偿责任的规定是什么
1、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
款不产生效力。
2、保险合同责任免除条款包括除外责任条款、免赔额、免赔率、比例赔付、解除或中止合同等部分或全部免除或限缩保险人责任的条款。
《保险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其他权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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