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51条的规定,房地产抵押合同签订后,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不属于抵押财产。所以,在需要拍卖该抵押的房地产时,虽然可以依法将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与抵押财产一同拍卖,但对拍卖新增房屋的所得,抵押权人则无权优先受偿。
房地产抵押后,在其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一般有两种情况:
一是在以土地使用权作抵押时,在该土地上新建了房屋;
二是以房屋作抵押时,在该房屋所占土地的空地上新建了房屋。虽然房屋和土地在其权利主体上具有不可分割性,因而可以依法将新建房屋与抵押财产一并拍卖,但由于新建房屋不属于抵押物,因而其拍卖所得在法理上就不能作为抵押财产由抵押权人优先受偿。
不过,要将新增房屋拍卖所得的价款与作为抵押物的房地产所拍卖的价款分离出来,在二者一并拍卖时对两者合理估价的问题,而这又是一个以不同抵押物和新增房屋的具体情况来决定的实践问题。
一、不得抵押的房地产有哪些
房地产抵押,是指抵押人以其合法的房地产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向抵押权人提供债务履行担保的行为。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有权依法以抵押的房地产拍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抵押人是指以房地产作为本人或第三人履行债务担保的企业法人、个人和其他经济组织。抵押权人是指接受房地产抵押作为履行债务担保责任的法人、个人和其他经济组织。抵押物是指由抵押人提供并经抵押权人订可的作为债务人履行债务担保的房地产。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下列房地产不得设立抵押:
1、权属有争议的房地产;
2、已依法公告在国家建设征用拆迁范围内的房地产;
3、用于教育、医疗、市政等公共福利事业的房地产;
4、列为文物保护的古建筑、有重要纪念意义的建筑物;
5、被依法查封、扣押或采取其他诉讼保全措施的房地产;
6、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
7、未经中国注册会计师确认已缴足出资额的外商投资企业的房地产;
8、行政机构所有的房地产,政府所有、代管的房地产;
9、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允许抵押的除外。
二、哪些房地产不能抵押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抵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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