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死了公积金配偶得多少
时间:2023-08-18 15:03:03 420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丈夫死了公积金配偶得多少

1、丈夫死后老公的公积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当事人可以先分得一半的公积金,同时该公积金也属于遗产,当事人可以与配偶的父母、子女共同继承剩下的一半公积金。

2、法律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二、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条件是什么

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条件如下:

1、职工所在单位和职工本人每月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2、符合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职工离休、退休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出境定居的;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股东配偶的股东化审查

中国现实的法律语境中,隐名股东的显名化并非易事。置之婚姻的场合,股东配偶要想通过此路径来争取其股东的权利,也充满了变数。

根据上述四个要件,诉讼中,股东配偶一方要想获得股东的身份,大前提是不存在任何非法规避等法律禁止性的行为,之后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其必须首先证明出资额系夫妻共同财产;其次出资入股的事宜是夫妻共同意思表示。换言之,以夫妻共同财产入股是股东配偶的真实意思表示。当然,基于夫妻的特殊身份关系,上述两项证明内容并非难事,在此基础上,我们基本可以确认该股东配偶是具备实质要件的隐名股东。当然,最重要的,股东配偶还必须证明其实际出资人的身份为公司其他股东所知晓,且实际上其也在以股东身份行使权利。应该说,如果出资人与公司其他出资人之间不存在任何的信赖关系,不为其他股东所认可和接受,也势必会破坏公司赖以存续和发展的信用基础。虽然这一点存在一定的举证难度,但对于日常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股东配偶而言,也非不可能。而满足了这一点,也可谓具备了隐名股东的形式特征。

综上,当股东配偶证明其具备上述四要件时,应该说法律会确认其股东的身份,享受股东的部分权利。此处所言部分,其依据可见公司法第三十三条有关公司股东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的规定,以及《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二十五条第三款[5]进一步表示,实际出资人要获得显名股东的地位,须经公司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换言之,股东配偶在法律确认其股东资格后,要进一步实现其股东身份显名化的主张,还必须尊重公司内部其他股东的意见,这也是基于有限公司人合性的特点,对隐名股东权利做出的适当限制。

当然,在笔者看来,若股东配偶已经具备了公司股东对其身份的认可后,其登记在册的股东决议表示也有了充足的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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