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承包土地面临征收时,承包人可以获得的补偿包括对被征收土地上附着物和苗木的补偿。有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耕地征收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苗木补偿费。被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被征收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安置的农业人口数量,按照被征收耕地数量除以被征收单位征地前人均占用耕地数量计算。每一被安置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标准为征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4至6倍。但被征收耕地每公顷最高安置补助不得超过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15倍。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由各省规定,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标准执行。被征收土地上附着物、苗木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征收城郊菜地的,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资金。依照本条第二款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不能维持被安置农民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自治区、直辖市。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费的总和不得超过被征收土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国务院可以提高特殊情况下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标准。需要征用工程建设用地的用地单位,应当向土地所在区县国土房管局报送有关文件、资料,提出用地申请。
2。征地计划行政主管部门收到用地单位的土地申请后,应当自申请之日起30日内编制农用地转用、补充耕地、征地和建设用地计划。征地审查国土房管局根据有关征地方案编制建设项目报告说明书,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查。土地征收行政主管部门收到建设项目报建指示和有关方案后,文件齐全、符合要求的,应当在5日内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征地方案应当在被征地村(组)和被征地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书面公布。区县国土房管局根据征地计划和征地补偿登记,制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根据批准的征地方案,固安市人民政府土地和房屋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自征地公告之日起45日内,以被征地人为被征地人编制征地补偿安置方案通知单位并公告。实施补偿安置区县土地房屋管理局应当按照征地补偿安置费方案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支付土地补偿费、地上附着物和苗木补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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