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补缴
1、单位未及时为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或少缴、漏缴职工住房公积金等,均应按时足额补缴职工的住房公积金。
2、单位补缴以前年度的住房公积金,应按照规定的职工范围和标准计算。对补缴额计算有困难的单位,月缴存额可依据对应补缴年度上一年本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或本市统计部门公布的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计算。
3、单位为职工补缴开户月份之前的住房公积金,需提供单位与该职工签订的劳动用工合同(经劳动部门鉴证)或社保开户凭证。
4、职工住房公积金补缴需提供的相关资料:
劳动用工合同、录用通知书、商调函、社保开户凭证等确认劳动关系的证明文件,填妥并加盖单位印章的一式二份《宁波市住房公积金补(复)缴清册》和《宁波市住房公积金汇(补)缴通知书》。现金交款的需提供银行现金交款单或转账支票。
5、管理中心对单位提供的各种资料进行审核,在《宁波市住房公积金补(复)缴清册》和《宁波市住房公积金汇(补)缴通知书》上加盖有受理日期的“宁波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专用章”及承办人签名章。返还单位一联《宁波市住房公积金补(复)缴清册》和《宁波市住房公积金汇(补)缴通知书》。
6、管理中心留存资料:
①劳动用工合同、职工工资基数的证明文件、录用通知书、商调函等确认劳动关系的证明文件
②一份《宁波市住房公积金补(复)缴清册》和《宁波市住房公积金汇(补)缴通知书》
③现金交款的,一联收款银行加盖现金收讫章的“现金交款单(交款人联)”;银行转账的,一联收款银行加盖转账收讫章的“收账通知(持票人联)”;异地汇入的,一联收款银行加盖转账收讫章的“收账补充凭证(回单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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