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正军/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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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市民吴女士于2007年10月购买了一套二手房,因为她的户口一直挂在单位的集体户口上,便没有将户口迁到所购买的房子处。今年5月,吴女士怀孕了,考虑到孩子将来的落户问题,她打算将户口从单位迁出。然而,她到派出所落户时才发现,原房主始终没有将户口从这套房子迁走。民警解释称,户口迁移采取自愿原则,一处房产只能有一个户口,原房主的户口不迁出,吴女士的户口则无法迁入。
吴女士与原房主签订购房合同时,没有就户口迁移问题作出相关约定。现在,已经过去将近4年时间,吴女士已经联系不到原房主。吴女士想问,她如何才能维护自己的权益?如果向法院起诉,是否已经过了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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