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前往法庭提起离婚诉讼所需支付相关诉讼费用之问题,依据我国现行有效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之相关规定显示,对于选择以诉讼途径解决婚姻关系存续问题的夫妇双方而言,其需要支付的诉讼费用标准范围大致在人民币50元至300元之间。
若离婚案件中涉及到对财产的处置和分配问题,则需针对不同的财产价值额度另行计收诉讼费用,具体处理规则如下:
(1)若夫妻共有财产总价值未超出20万元人民币,则无需额外支付任何诉讼费用;
(2)如夫妻共有财产总价值超出20万元人民币,则超出部分应当按0.5%的比例额外缴纳相应的诉讼费用。
值得特别关注的是,各省级行政区划、自治区以及直辖市政府有权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上述要求的范围之内,制定更加具体的诉讼费用征收标准。
在离婚案件诉讼过程中,应由原告方先行垫付并交纳所有的诉讼费用,该等费用通常在案件正式立审前递交给人民法院。
待案件审判终结之后,会作出明确判决以确定在本案中所产生的诉讼费用应由何人承担。
一般来说,依据胜诉与败诉的最终结果,由败诉方承担造成损失的责任,并负责支付相应的诉讼费用开支。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案件受理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二)非财产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300元。
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
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在本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六)项规定的幅度内制定具体交纳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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