绑架罪预备行为的认定是其仅实施了为绑架而做的准备行为,如调查踩点、购买犯罪工具等准备行为。绑架罪的预备要求其为开始实施控制被害人人身自由的行为。
一、是不是犯罪预备就是罪名呢?
犯罪预备不是罪名,而是为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行为。犯罪预备具有四个特征:1、主观上为了实行犯罪;2、客观上实施了犯罪预备行为;3、事实上未能着手实施犯罪;4、未能着手实行犯罪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案例】被告人林某因被害人孙某,曾经向有关部门举报其非法行医一事,产生不满心理。2007年9月4日晚,被告人林某酒后携带火柴和汽油来到被害人孙某居住地,欲对被害人孙某居住的房屋实施放火行为。当被告人林某站在该房屋东侧的简易仓房上,准备向房屋的顶部攀爬时,因踩破仓房的瓦片从简易仓房的顶部跌落下来,被告人遂离开现场。上述事实,被告人在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物证汽油、火柴、被害人孙某的陈述、证人孙某某、梁某某的证言和现场勘查笔录等证据证实。【判决】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林某因对被害人的举报行为,产生不满心理,遂携带作案工具火柴、汽油,欲对被害人的住宅放火焚烧,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林某犯放火罪的事实及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林某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林某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开始点燃他人住宅的行为,系犯罪预备,对其可以依法减轻处罚。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林某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林某未提出上诉,公诉机关也未提出抗诉,一审判决已发生效力。
二、什么叫做犯罪预备
犯罪准备是指为实施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但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开始犯罪的形式。
构成犯罪预备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犯罪分子主观上有一定的犯罪目的;
2、犯罪分子为实施某种犯罪提供了准备工具和制造条件的犯罪准备行为;
3、犯罪预备行为因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被阻止在犯罪预备阶段的某一点。
虽然犯罪预备行为尚未直接侵害犯罪对象,但已经使犯罪对象面临即将实现的现实危险,因此也具有社会危害性。因此,犯罪准备行为也是可罚的。预备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三、犯罪预备的预备犯具有哪些特征
犯罪预备的预备犯具有以下特征:
1、行为人已经开始准备犯罪;
2、行为人尚未开始犯罪;
3、行为人的意图和目的是顺利实施和完成犯罪;
4、犯罪在实施行为之前就停止了,这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造成的。
犯罪预备又称预备犯。为犯罪准备工具,创造条件。故意犯罪介于犯罪决心和犯罪开始之间的一个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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