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防城港第二类监控化学品经营许可流程怎么走
申请人提出申请
服务窗口首问责任人对申请当场审查作出处理
审查工作
原材料工业处制作决定文件
服务窗口首问责任人向申请人送达决定文件(限3个工作日,不计算在承诺办结时限内)
二、防城港第二类监控化学品经营许可法律依据
《实施细则》
第三十一条经营第二类监控化学品的单位,应向所在地省级《禁止化学武器公约》事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填写“经营监控化学品申请表”(见附件四),经审查同意后,方可经营,并报国家履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事务主管部门。每隔2-3年会同有关部门对被指定单位复查一次。
《实施细则》
第五条生产、经营或者使用监控化学品的,应当依照本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向国务院化学工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化学工业主管部门申报生产、经营或者使用监控化学品的有关资料、数据和使用目的,接受化学工业主管部门的检查监督。
《实施细则》
第十七条国家对第二类监控化学品的经营、第一类和第二类监控化学品的使用,实行许可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十七条国家对第二类监控化学品的经营、第一类和第二类监控化学品的使用,实行许可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五条国家严格控制第一类监控化学品的生产。为科研、医疗、制造药物或者防护目的需要生产第一类监控化学品的,应当报工业和信息化部批准,并在工业和信息化部指定的小型设施中生产。严禁在未经工业和信息化部指定的设施中生产第一类监控化学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三十一条对于申请进口或者出口第一类监控化学品的,工业和信息化部应当自收到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签署意见,报国务院批准。被指定单位应当凭国务院的批准文件向商务部申领进口或者出口许可证。对于申请进口或者出口第二类、第三类监控化学品及其生产技术和专用设备的,工业和信息化部应当自收到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批准文件,被指定单位应当凭工业和信息化部的批准文件向商务部申领进口或者出口许可证。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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