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抵押权到期后是否还能主张优先受偿权
抵押权到期后,抵押权人无权主张对抵押物的优先受偿权。
抵押权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担保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抵押权存在于特定财产上的物权。
抵押权是债权人对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占有的担保财产,在债务人届期不履行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依法享有的就该抵押财产的变价处分权和优先受偿权的总称。
抵押权设定的目的是通过处分抵押物来实现对债权的清偿。传统民法抵押权的标的物仅限于不动产,现代民法扩大了抵押权的标的物,权利、动产亦可作为抵押权的标的物。抵押权无须转移抵押物的占有,但是必须登记才能公示他人。“当事人以不动产和特殊动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二、抵押期限到期后抵押权是否继续有效
抵押期限到期后,只要主债权有效存续并有执行力,抵押权就应当持续存在,不因抵押期限届满而消灭。但是抵押期限届满的,抵押权人无法再就抵押物行使优先受偿权。
三、抵押权的行使期限
依据我国《民法典》第四百一十九条规定,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一)般来说在权利人知道或者应该知道的时候起算3年;或者还存在某些特殊的情况,也就是债务人可能会胁迫或者是威胁债权人,致使债权人无法去行使自己的权利,权利人可以在胁迫或者是威胁终了之日申请行使自己的抵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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