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放在押人员罪,是指国家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私自将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非法释放的行为。在监管工作中,因警惕性不高、警戒不严、管理松懈而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脱逃的,或者由于工作粗枝大叶、疏忽大意而错放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这种情况一般属于职务上的过错,不构成犯罪,如果情节严重的,也可以玩忽职守罪论处。
私放在押人员罪立案标准
我国的刑法对私放在押人员罪的立案标准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一般情况下,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公安机关会进行立案:1、私放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放走,或授意、指使、强迫别人把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放走;2、伪造、变造有关法律文书、证明材料,让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逃跑或被释放;3、给私放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通风报信、提供条件,导致该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脱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条司法工作人员私放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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