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私放在押人员罪是指国家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私自将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非法释放的行为。私放在押人员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私放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的行为。
司法实践中对本罪的认定应注意以下几点:
2、本罪的主体是司法工作人员。
3、构成本罪的关键是行为人具有私放在押人员的行为。
一、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是如何构成的?
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是按照主观要件、主体要件、客体要件和客观要件构成的。
1、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的构成要件:
(1)犯罪客体是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主要指监管机关的正常秩序;
(2)客观方面表现为司法工作人员玩忽职守,严重不负监管职责,致使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脱逃,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在押”,包括在羁押场所和押解的途中。羁押的场所包括监狱、看守所、拘留所、狱外作业场所等。
在押人员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犯罪嫌疑人,是指在人民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以前,正处在侦查、起诉阶段的涉嫌犯罪的人;被告人,是指被人民检察院指控涉嫌犯罪的人;罪犯是指已经被人民法院定罪判刑的人。
这里“造成特别严重后果”是指造成多人脱逃或者多次造成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脱逃以及脱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继续危害社会,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3)主体为司法工作人员;
(4)主观方面必须出于过失等要素构成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四百条规定
司法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脱逃,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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