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发现人取得埋藏物所有权的;或者在他人土地上发现埋藏物的,一半所有权属于发现人,一半所有权属于土地所有人。法国、德国和日本的民法都采纳了这一规定。(2)它属于发现地土地或动产的所有人,发现人有权要求同等报酬,这是瑞士民法典规定的。(3)属于国家,国家奖励发现者。中国和前苏联都采用了这一规则。埋藏物的发现是事实行为,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也可以是发现人。(1)一般来说,它是动产。(2)一定有隐藏的事实,从外面不容易发现。(3)埋藏物有自己的主人,但主人不清楚,没有主人也不行。第三,埋藏物的特征是发现埋藏物的条件之一。所谓埋藏物的发现,是指埋藏在其他物体中的、所有人不明的动产。一般认为,埋藏物具有三个特征:第一,埋藏物应当是动产。埋藏物仅限于动产,如宝藏、珍稀古董等,古房屋或城市因地震、火山、泥石流等事件被埋在地下,成为土地的一部分,不构成埋藏物。第二,埋藏物应该是埋藏物。所谓埋葬,是指隐藏在其他事物中,从外面看不见的状态。
内容一般是土地,但不一定限于土地。建筑物或动产可以是内容物。例如,古董、字画可以藏在墙上,珠宝可以藏在电脑机箱里。至于安葬的原因,究竟是人为因素还是自然事件,不得而知。此外,德国民法和瑞士民法规定,埋藏物应当长期埋藏。我们认为,对埋藏物的鉴定应以其是否处于“埋藏”状态为依据,而埋藏时间的长短并不是决定性的。再者,如何识别“长”也相当困难,所以没有必要长时间埋藏埋藏器物。第三,埋藏物的主人不明。所谓“主人不明”,是指埋藏物不是无主物,而是不知道它属于谁。如果没有所有人,则适用无所有人优先购买规则;如果有明确所有人,则适用拾得遗失物规则。在这两种情况下,它们都不是埋藏物。至于如何判断“物主不明”,则应“认定物的性质、埋藏状态、埋藏日期等客观情况”,而不是以发现者的主观认识作为判断标准。
全文769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