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保护的文物,根据文物保护法的规定,主要包括:
(一)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壁画;
(二)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或者著名人物有关的以及具有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或者史料价值的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实物、代表性建筑;
(三)历史上各时代珍贵的艺术品、工艺美术品;
(四)历史上各时代重要的文献资料以及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手稿和图书资料等;
(五)反映历史上各时代、各民族社会制度、社会生产、社会生活的代表性实物,以及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和古人类化石。由于文物较为稀有且年代久远,有的本身又很脆弱,容易被毁损,所以应当更加珍惜和爱护。名胜古迹,是指可供人们参观游览的著名的风景区以及虽然没有被人民政府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但也具有一定历史意义的古建筑、雕刻、石刻等历史陈迹。故意损坏国家保护的文物、名胜古迹的行为,主要有以下三种:一是刻划,就是在文物、名胜古迹上面用各种硬物(包括笔、尖石块、各种金属等)刻写、凿划的行为。现实生活中,一些人在游览观光文物遗址或者名胜古迹时,常留下“某某到此一游”的涂鸦或者刻画,使本来庄严古朴的文物或者古建筑被刻划得伤痕累累。二是涂污,就是在文物、名作古迹上进行涂抹的行为。如在古建筑上张贴广告、宣传品或者往古建筑上泼洒污物、乱涂乱画等行为。三是以其他方式损坏国家保护的文物、名胜古迹的行为。如在古建筑上钉钉子用以悬挂物品、未经许可私自拓印古迹碑文等。需要指出的是,如果不是故意,而是出于过失,如不小心将污物、油漆等溅洒到文物或者古建筑上的,不属于故意损坏行为,不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这一规定予以处罚。对于故意损坏国家保护的文物、名胜古迹的,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了两档处罚。其中“情节较重的”,是指刻划、涂污等行为,给文物、名胜古迹造成较严重的损害的,或者屡次进行刻划、涂污,经教育拒不改正的。如果故意针对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或者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进行刻划、涂污等行为,造成珍贵文物损毁的,或者故意损毁国家保护的名胜古迹,情节严重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二十四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厦门经济特区劳动管理规定第三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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