赔偿。如果投保了交强险及第三者责任险,在本起事故中负有责任,则在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先行赔偿伤残赔偿金。
如果事故发生在2008年2月1日以后,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万,该赔偿限额可能有剩余,则可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费。(如果事故发生在2008年2月1日以前,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5万,如有剩余,也可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费。)
如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不足以赔偿除精神损害抚慰金费外的费用,不足部分由你所投保的商业三者险项下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部分,需你投保精神损害抚慰金责任条款,才能在商业险精神损害抚慰金责任条款项下得到赔偿,但精神损害抚慰金责任条款有15%的绝对免赔。
一、因交通事故受伤应收集哪些证据
1、当事人为公民的,应提交身份证明资料,如身份证或户口本;
2、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主体登记资料,如《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工商登记机关出具的工商注册登记资料、社团法人登记证等;
3、当事人在诉争的法律事实发生后如有变更的,应提交变更登记资料;
4、当事人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中死者亲属的,应提交死者第一顺序继承人的证明及继承人基本情况的证明;
5、提交肇事车辆的所有人、实际支配人、驾驶人的证明及其相互关系的证明;
6、提交受损车辆的所有人、实际支配人、驾驶人的证明及其相互关系的证明。
二、交通伤残等级鉴定及时限
1、检验、鉴定、评估机构、人员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派、委托或者当事人委托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检验、鉴定、评估。检验、鉴定、评估结果确定后,应当出具书面结论,由检验、鉴定、评估人签名并加盖机构印章。
2、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检验、鉴定结果后二日内将检验、鉴定结论复印件交当事人。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检验、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检验、鉴定结论复印件后三日内提出重新检验、鉴定的申请。经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应当另行指派或者委托专业技术人员、有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重新检验、鉴定。
3、当事人对自行委托的检验、鉴定、评估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检验、鉴定、评估结论后三日内另行委托检验、鉴定、评估,并告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备案。
4、申请重新检验、鉴定、评估以一次为限。重新检验、鉴定、评估的时限与检验、鉴定、评估的时限相同。
5、评定书。评定人评定结束后,应制作评定书并签名。评定书包括一般情况、案情介绍、病历摘抄、检验结果记录、分析意见和结论等内容。
6、不同的鉴定机构对同一鉴定对象出具多份鉴定结论,若各鉴定机构均具有法定鉴定资格时,应依据鉴定机构级别的高低,一般应采信高一级别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结论,排除那些级别较低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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