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鉴定意见告知期限是收到鉴定意见之日起五日内将鉴定意见复印件送达违法嫌疑人和被侵害人。经审查,发现有鉴定程序违法或者违反相关专业技术要求;鉴定机构、鉴定人不具备鉴定资质和条件等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应当重新鉴定。
刑事鉴定的范围包括
鉴定的范围,包括刑事技术鉴定、人身伤害的医学鉴定、精神病的医学鉴定、扣押物品的价格鉴定、文物鉴定、珍稀动植物及其制品鉴定、违禁品和危险品鉴定、电子数据鉴定等。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为了查明案情,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应当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四十三条
对鉴定意见,侦查人员应当进行审查。对经审查作为证据使用的鉴定意见,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
第二百四十六条
经审查,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应当重新鉴定:
(一)鉴定程序违法或者违反相关专业技术要求的;
(二)鉴定机构、鉴定人不具备鉴定资质和条件的;
(三)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或者违反回避规定的;
(四)鉴定意见依据明显不足的;
(五)检材虚假或者被损坏的;
(六)其他应当重新鉴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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