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通知规定,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履行债务的,合同自动解除。债务人在此期限内未履行债务的,合同自通知规定的期限届满时解除。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任何一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直接通过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方式主张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主张的,合同自起诉状或者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
解除合同的特征
1.解除合同仅适用于已经合法有效的合同。所谓有效合同,是指依照法律的规定成立并在当事人之间产生法律约束力的合同。合同只有在依法成立并生效后,才存在解除的可能性。无效合同和可撤销的合同都不存在解除的可能性。
2.解除合同须达到一定的条件(或者原因)。这种条件依据解除权发生的依据不同,可将解除权分为约定解除权和法定解除权。
3.解除合同必须有解除的行为。解除合同的原因出现后,合同并不当然发生解除的效力,只有当事人在有效期限内行使解除权后,合同才能因解除而终止。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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