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主城区征收企业土地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二)农村房屋、青苗和地上构(附)着物补偿。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三)主城区以外的其他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参照本通知精神,结合本地实际,相应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并制定具体政策,报市人民政府备案后生效。
(四)本通知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原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2013年1月1日前已依法实施的征地补偿安置,按原规定办理。
(五)、本通知执行中的有关问题由市国土房管局负责解释。
附:主城区征收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单位:元/平方米
结构类别房屋结构补偿标准
钢砼结构框架(剪力墙)现浇盖660
砖混结构砖墙(条石)预制盖600
砖木结构砖墙(木板)穿逗瓦盖480
砖墙(片石)瓦盖420
砖墙石棉瓦盖(含油毡、玻纤瓦)390
土墙结构土墙瓦盖360
石棉瓦、玻纤瓦盖330
简易结构砖柱(石柱、木柱)石棉瓦盖(油毡、玻纤瓦)120
简易棚房100
说明:
1、房屋层高在2.4米以下(不含2.4米),1.5米以上(含1.5米)的,按同类房屋标准的70%计算补偿。
2、房屋层高在1.5米以下(不含1.5米),1米以上(含1米)的,按同类房屋标准的50%计算补偿。
3、房屋层高在1米以下(不含1米)的,按同类房屋标准的20%计算补偿。
4、外阳台按同类房屋的50%计算。
5、房屋面积以外墙尺寸计算。
(上述标准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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